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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21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持续做好短缺药品保供
稳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健全我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0〕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持续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提升短缺药品预警研判和有效供给能力,全面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短缺药品应对机制。建立海东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等部门,形成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分类制定短缺药品应对措施。市级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机制,县区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根据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对。县区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级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级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按照市级会商联动机制职责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

(二)加强短缺药品保障供应。由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已挂网的,各医疗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与能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按月使用量进行备案采购。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医保报销政策衔接。各县区政府、市级机制各有关单位负责,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和考核,提升配送企业供应能力。短缺药品配送可不受现有药品配送企业数量限制,不受“两票制”限制。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在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开展配送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医疗机构设立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对已经产生的临床短缺药品,采取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向供货企业搜寻采购、商询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分析评估短缺药品信息、遴选替代药品等方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各级医疗机构是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同时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本机构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特别是合理储备急抢救、传染病治疗等药品。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做好易短缺药品的分类分级评估工作,科学遴选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市级医疗机构和县域综合医院要加大所需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发挥短缺药品保价稳供“稳压器”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制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市工业信息化局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和诚信等级较高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医药储备药品的,按相关要求办理短缺药品调用手续,做好药品入库、验收等工作,并按照约定时限结算药品款项。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我市药品承储工作。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全面开展以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为重点、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80%、50%、25%的目标要求。强化合理用药能力提升和药学服务转型发展,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各级财政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及奖惩相挂钩。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力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市医保局负责,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交易行为,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预判可能存在的供应风险,同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和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企业,要求企业举证说明变化原因,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负责,对涨价不合理且构成违法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敦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协同应对,定期上报进展。市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落实,按季度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监测及应对情况。每年12月底,各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上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和同级政府。

(二)明确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领导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健全长效机制。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或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回应社会关切。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方式,正确解读短缺药品的含义,充分宣传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

 

附件:1. 海东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

    员名单;

   2. 海东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重点任务清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

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人:赵剑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召集人:李占国   市医保局局长

  员:李世明   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

     罗平祥   市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尚恩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良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永庆   市商务局副局长

     丁玉澜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马秉仁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鲁振明   市医保局副局长

 董宝琪   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杨俊峰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丁玉澜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鲁振明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

市工业信息化局:确定短缺药品定点储备企业,并做好日常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查处打击短缺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及时安排拨付储备资金,扶持短缺药品储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商务局: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优化物流配送网络,提升短缺药品可及性。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组织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备药品;审核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的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应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储备的短缺药品进行抽检;参与短缺药品定点储备企业遴选,运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药品储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做好短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

市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短缺药品自主备案采购工作,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按规定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市邮政管理局: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符合药品配送基础条件的,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



附件2

 

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1

(一)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对机制

建立健全市级会商联动机制。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完善青海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卫药政〔20207号),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市邮管局等部门组成全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突出跨领域、多部门的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并成立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2

分类制定短缺药品应对措施。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或者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急抢救药品列入Ⅰ类短缺药品;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列入Ⅱ类短缺药品;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列入Ⅲ类短缺药品。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应坚持分类管理、分级应对、多方协同、服务临床,注重标准规范、会商联动和动态调整,鼓励社会各方有效参与的原则,分类制定处置措施,加强协同应对。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3

加强短缺药品协同监测。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依托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4

(一)建立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对机制

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机制。遵循市、县区分级预警和逐级处置工作原则,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县、区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根据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对。县、区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级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级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收到报告或监测发现线索后,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按照市级会商联动机制职责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5

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按照《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对清单中的药品实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

市卫生健康委

6

(二)加强短缺药品保障供应

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已挂网的,各医疗机构须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与能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按月使用量进行备案采购。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医保报销政策衔接。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7

严格履约管理。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督促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及时准确配送药品,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及时结算货款。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8

 

提高配送能力。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和考核,提升配送企业供应能力。短缺药品配送可不受现有药品配送企业数量限制,不受两票制限制。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符合药品配送基础条件的,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医保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分别负责

9

(二)加强短缺药品保障供应

规范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和使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医疗机构设立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对已经产生的临床短缺药品,要积极主动作为,采取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向供货企业搜寻采购、商询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分析评估短缺药品信息、遴选替代药品等方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各级医疗机构是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要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同时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本机构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特别是合理储备急抢救、传染病治疗等药品。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要做好易短缺药品的分类分级评估工作,科学遴选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市级医疗机构和县域综合医院要加大所需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发挥短缺药品保价稳供稳压器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10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制度。优化市级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级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和诚信等级较高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短缺药品储备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临床需求相适应,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管理原则。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医药储备药品的,按相关要求办理短缺药品调用手续,做好药品入库、验收等工作,并按照约定时限结算药品款项。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结合药品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与药品流通企业的沟通联系,做好药品流通统计工作,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我市药品承储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

 

11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全面开展以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为重点、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37号)要求,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80%50%25%的目标要求。强化合理用药能力提升和药学服务转型发展,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市卫生健康委

12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各级财政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及奖惩相挂钩。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力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市卫生健康委

13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交易行为,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预判可能存在的供应风险,同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和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14

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企业,要求企业举证说明变化原因,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

市医保局

15

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对涨价不合理且构成违法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敦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配合单位: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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