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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20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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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



海东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

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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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18〕64号),《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8〕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采集的目的

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目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分散、内容不翔、数据不准、标准不一、共享困难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退役军人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确保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采集对象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为户籍在我省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2类人员,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截至采集时间节点采集对象去世的,不再采集其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28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 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1. 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 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 (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 (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 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采集设备及配置

(一)系统配置。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研发,省级服务器设在省民政厅,各地按照授权账号登录、管理、使用该系统。市、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授权分配本行政区域登录系统账号。人脸识别全省应用管理系统、保密系统维护由省级配置。

(二)采集设备配置。市、县(区)、乡镇(街道)必须配置专用电脑。由省上统一采购配发台式多功能信息采集仪、便携式信息采集数据核查终端设备,采集人员多、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当自行购买配置。

五、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要力求全覆盖,力争不漏一人;要力求翔实,力争做到信息翔实、具体;要力求准确,确保数据精准、安全、可靠。

1. 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 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医保、信访和人民武装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具体落实。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应由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军休机构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登记采集。各级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

3. 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须统筹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方法和手段,分阶段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组织方式。

1. 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各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1个以上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于安置较为集中、采集对象人员数量多的单位,如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等,可以单位为采集点进行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村(居)委会以及各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站点等机构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积极主动采集信息。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范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

2. 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各地要采取发布新闻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服务对象的主动性,积极配合做好采集工作,引导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 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4. 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各地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公安、民政、人社、人民武装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 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 采集录入。采集时,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3. 信息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会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 数据上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 监督考核。市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优化评估指标体系,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全市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六、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 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 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 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乡镇(街道)数据采集要求。各乡镇(街道)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四)县级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县级应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完成时间: 2018年11月30日前)

(五)市级审核数据要求。市级应对县级上报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采取抽查校核或全面核查等方式对县级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完成后可上报。市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本行政区域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完成时间:2018年12月5日前)

(六)问题数据管理。自2018年10月起,退役军人事务部将筛查系统上报信息数据,对信息不全、情况不明、数据错误等问题数据,将返回各地进一步查验。县级相关部门收到问题数据后,应重新核验相关档案材料,更正错误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后再及时上报。

(七)数据定期更新。建立信息定期更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应会同当地人武都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井与相关部门交叉比对。数据定期更新次数每年不低于2次。

七、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录入信息。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省民政厅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安全管理培训。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八、联系方式

市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 ???8615232

王勋超 ???8611871

? ???868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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