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101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
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
实施方案》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


海东市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

实施方案》分工方案

 

为扎实落实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46号)及省粮食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工作措施》(青粮办〔2022〕51号)要求,为加强海东市、县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上级下达储备规模任务

(一)明确储备功能定位。市、县区粮食储备主要用于调控并应对市、县区发生的粮食市场供应及应急状态,调节粮价,平抑物价,确保应急状态下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二)严格落实市、县区储备规模。市、县区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下达地区政府成品粮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青粮储〔2021〕47号),建立以市级储备为主、县区储备为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全市原粮储备要保持在6000吨以上;成品粮储备要严格按照“10+5”模式,即市、县区成品粮储备不少于辖区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的要求保持在4520吨以上,其中市级成品粮储备保持在3000吨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政府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市、区县政府储备按照全市粮食供需平衡状况,主要布局在交通便利、人口聚集的乡镇、街道和中心城区。储备品种以口粮为主,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7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二、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

(一)完善市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职责。市级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品种、分库点购销、轮换、动用等计划,同时监督管理县区政府粮食储备;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资金等财政补贴;农发行海东分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粮食储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县区级储备粮权属于县区政府,但在应急状态下,由市政府统筹管理,统一调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县区级储备管理制度。县区政府依据市发展改革(市粮食局)、财政、农发行等部门下达的规模建议计划,落实县区级储备规模,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实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离制度。各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全面落实储备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活动分离,人员、业务、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坚决做到政策性粮食与经营性粮食分仓、分账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四)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市政府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速度适当增加政府储备规模。鼓励社会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健全地方粮食储备运行机制

(一)实行政府储备承储库点分类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切实提升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承储库点管理,加强对承储库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承储库点具备相应仓储设施、从业人员等条件。

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规定,具有与市级储备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粮情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设备,满足地方政府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储备粮要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随意变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储备轮换机制。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定期监督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东分行协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轮换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根据市场调查情况下达出、入库数量和价格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轮换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交易全程要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承储企业在轮换期间必须保持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所承储指标的70%,成品储备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建立粮食储备联动机制。健全粮食储备联系机制,强化购销轮换协同,布局结构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开展人才、技术、设施、监管等合作,推动中央和地方储备协同运作,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制定市、县区粮食储备分级动用方案,明确动用权限、程序、方式和触发条件等,提升应急保供协同效能。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平安直属库有限公司,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管理

(一)强化对国有粮食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党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全面领导。实施“人才兴粮”计划,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干部队伍党规党纪、法规法纪教育,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吃苦、业务精、爱岗敬业的粮食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二)严格落实市级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市级政府储备粮是保障辖区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一符、三专、四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政府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保护,不得随意处置,确实需要处置的,实行严格的报批手续,并建设新的配套储粮设施,确保储粮安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三)严格储备质量管控制度。采购的政府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食必须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拟采购粮食品种、数量、产地或生产单位、收获年度和生产日期、储存地点和相关必检指标的检验结果。同时,要认真落实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四)严格政府储备资金管理。严格粮款、利费补贴等资金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海东分行要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货款。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货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五、加强储备企业外部监管

(一)压实监管责任。压实地方粮食储备监管责任,完善储备执法督查制度,实行储备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强化粮食储备行政监管,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储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依据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加强沟通会商,协调解决问题和矛盾,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外部监管。对重点品种、区域和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库存专项清查、跨县区交叉执法检查、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12325举报热线等督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六、创新信息化管理方式

(一)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协助省粮食局完善和提升“青海粮食云”等信息系统功能,健全承储企业统一的信息监控网络,提高信息系统应用。对接全国粮食储备布局地理信息和储备库存动态监管应用系统,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二)提高储备资金监控效率。对政府储备及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实施动态监控。农发行海东分行完善“银企直联”政府储备贷款系统,使用“青海粮食云”系统,确保实时监控,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储备企业信用监管。承储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推动信用分级监管。承储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建立守信、失信企业“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

七、增强粮食储备安全能力

(一)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压实地方粮食储备监管责任,完善储备执法督查制度,实行储备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结合实际强化市级政府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储备粮管理、轮换、应急、财政资金补贴、质量管理、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等配套制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补短板、强弱项,形成工作合力,共保全市粮食安全。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日常工作,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判粮食安全形势,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领导定期开展调研,并及时组织召开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切实解决事关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查,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统筹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产能。加强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加强粮食储备协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撑。建立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维护长效机制,稳定和提高仓储设施能力。对接中央投资支持重点,谋划储备和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加强政府储备高标准粮仓改造和建设,升级绿色和智能储粮技术。政府投资建设或购置的重大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擅自处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加强粮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储备动用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在自然灾害、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及时逐级启动应急响应。各类粮食储备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调度,必要时可依法依规紧急征用,有关企业和单位予以配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储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二)加快建章立制。各县区及市粮食安全监管单位要健全完善地方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配套办法,规范收储、轮换、销售、动用、资金管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并明确责任。要制定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及成品粮油储备、轮换、仓储、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加强政府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到位。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分级将粮食监督检查等经费列入预算。农发行海东分行要对政府储备的收购和轮换提供信贷资金,确保贷款及时充足。政府储备保管费用等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现有税收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各县区政府

  (四)倡导民间储粮和爱粮节粮。倡导城乡居民储存必备的粮食。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世界粮食日和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积极倡导引领爱粮节粮社会新风尚,牢固树立粮食安全人人有责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各县区政府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