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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2〕89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属公办学校教师队伍津贴的通知

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基础教育质量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东办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队伍津贴,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79〕教计字48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探索开展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教基〔2022〕2号)等要求,现就规范市属公办学校教师队伍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资金来源

实施范围为市属公办高中学校一线教师(含班主任教师)、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人员,市特殊教育学校班主任教师。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二、项目核定及标准

(一)校长职级津贴。校长岗位包括校长、副校长。同一人担任多个职务,按所担任职务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不能累加。通过岗位目标考评量化差异化发放,标准不得高于500元/月·人。

(二)班主任工作津贴。班主任津贴按照班级实有学生数核定,标准为10元/月·生,通过班主任日常基础管理和班级创新管理的考核量化发放。

(三)课后服务补助。主要指高中年级晚自习辅导及提优补差辅导、节假日延时托管服务、安全维稳值班等。标准为40元/节。

(四)超课时津贴。按照《海东市属高中学科教师周工作量标准(暂行)》,核定教职工标准工作量,并按教师实际超过工作量发放超课时津贴。学校教师兼职的,按兼职工作职责确定工作量折合成课时,兼任课时与授课课时累加,超过标准课时量的,按实际超出的课时节数发放超课时津贴;中层管理人员参照校长职级津贴补助标准和教职工超工作量核算标准核算,标准不得高于500元/月·人。各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超课时发放细则,实行动态管理,按月核算、及时公示并发放。标准不高于10元/节。

(五)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奖励。主要指市教育局对所属高中学校的学年度综合考评、学校对教职工所承担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完成效果的评价,学校可根据一线教师、管理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不同岗位工作量具体量化评分及考核发放办法由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市教育局全面负责规范市属公办学校教师队伍津贴的相关工作,制定市属高中学科教师周工作量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学校管理岗位;指导学校及时修订完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化解考核量化及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工作,切实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发〔2021〕64号)要求,加强对学校教职工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自觉性。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控发放范围和数量,严格发放标准,坚决杜绝乱发、滥发和重复发放。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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