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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8〕2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525日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5月29

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以四个扎扎实实”“四个转变”“四化同步”“四个更加”“四种本领为主抓手的五四战略,把热爱海东、建设海东、奉献海东变成自觉行动,形成少说多做不张扬、改革创新不畏难的良好作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八、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市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三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应会前一周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先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切实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

三十七、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市长汇报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沟通交流开展工作的新途径、方法和经验体会;

(二)各副市长汇报分管口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三)部署和协调推进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市长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市长工作例会原则上两个月召开一次,在第二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择日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副秘书长受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十、全市性会议要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要减少市政府专题会议及议事机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数量,严格审批程序,控制规模和时间。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现场会等形式召开。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县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的,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工作例会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县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经市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与其他市(州)或省上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市长。

经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五十、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县区对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一、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市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三、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五十四、市长、副市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办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外事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市外事办商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市外事办商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五、市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市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由市外事办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和市委书记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市外事办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签后,报市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青外出应当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请假报备。副市长离青外出应当报市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市委书记请假;市政府秘书长离青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秘书长离青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海东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和《海东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二、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六十五、“710”工作制度是指在政务工作中,一般事项必须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确保既定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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