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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更好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提高防范风险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发挥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修订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46号)、青海省粮食局《省级政府储备粮基础管理规范》(青粮储2021〕174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青海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青粮储〔2021〕143号)文件中《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青粮检〔2021〕115号)相关规定,需要对2019年公布的《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为此,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重新修订了《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基本沿用2019年《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1.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0年修订)》,2019年《实施细则》第九条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进行了修改。

2.依据《青海省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青粮检〔2021〕115号)、《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发改粮食〔2022〕68号)、《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2019年《实施细则》“第三章 仓储及质量管理”分解为两个章节,即“第三章 仓储管理”和“第四章 质量管理”。其中,第三章仓储管理,明确规定了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房标准、仓储条件、保管、粮油存储时限、账务管理等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对政府储备粮的标准、采购程序、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等提出了要求。

3.依据《青海省省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海东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2019年《实施细则》“第五章 轮换管理”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轮换时间、轮换相关档案材料的保管及成品粮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标准,将成品粮储备库存任何时期不得低于70%的计划量调整为不得低于90%的计划量

4.依据《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对2019年《实施细则》中的安全管理章节进行了细化,由原来的五条修订为八条。

5.依据《青海省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青粮检〔2021〕115号)、《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发改粮食〔2022〕68号),在监督检查章节中细化了检查内容,对执行索票索证、出入库检验、春秋季普查、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的建立等提出了要求。

6.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制定的《海东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东发改粮食〔2020〕514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并入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海东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东发改粮食〔202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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