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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
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主城区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助推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有效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平安区自2019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乐都城区、河湟新区一直未制定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导致车辆乱停乱放、公共资源被社会车辆长期占用、利用率低,影响市容市貌和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充分缓解主城区停车乱象,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必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区域、限定时间,逐步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制。

二、政策依据

1.海东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8〕45号);

3.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97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收费范围。停车收费区域为乐都城区、平安城区、河湟新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收费标准。一是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轿车(含7座客车)和微型货车停车2小时内(含 2小时)3/车·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车·次;中型客车(含8座以上19座以下)停车2小时内(含 2小时)5元/车·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车·次;型客车(含20座及以上)停车2小时内(含2小时) 10元/车·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车·次;停车场实行24小时机动车停放服务,停放服务计时收费。二是道路临时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小型轿车(含7座客车)和微型货车停车3/车·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按次收取,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间为8:00至20:00。

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具体措施

一是停车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二是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收费标识。严格执行本收费文件规定的计时收费标准。三是收费人员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用后,必须给付费人出据正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给票据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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