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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东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的解读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能够解决城市道路路面反复开挖、街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目前我市已建成管廊62.42公里并投入运营为规范我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明确管廊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中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立法依据和过程

条例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管廊管理立法经验制定。条例起草和修改中,组织起草组和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实地查看了管廊运营现场,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管线单位及乐都平安两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专家对条例进行了次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条例的立项和制定工作给予了关注并提出了要求,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大力支持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541条,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管廊建设与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参与、有偿使用、安全运营的原则

(二)关于责任主体及有关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已建成管廊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管廊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辖区内管廊管理相关职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规划编制和建设程序。明确了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管线规划、管廊工程设计要求管廊建设工程遵守的建设程序明晰了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规范了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对管廊断面、管廊地上附属设施、管廊穿越城市绿地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

(四)关于运营方式和维护管理。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实行有偿使用管廊制度。规定有偿使用费用标准由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暂时不具备协商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政府指导价同时,明确了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安全运营要求、应急抢险、安全监测等管理内容。

(五)关于管廊管理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入廊管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危害管廊安全行为、未按规定移交档案资料、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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