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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火灾事故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目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在海东市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行业部门通力协作下,经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懈努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但在持续稳定的消防安全大形势背后,农牧村城乡结合部火灾呈现出易发、高发的趋势反映出各级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短板,为进一步发挥火灾事故调查指导防火工作作用,通过查清火灾原因,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火灾防范的意见和措施,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海东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全市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在充分借鉴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海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二、必要性

(一)贯彻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需要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十二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单列为第八项重点任务,明确要求: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是消防执法改革已经指明的方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包含调查组织、问责处理、行政刑事责任追究、信息通报、整改评估等多个环节,是个系统工程,仅靠单一部门难以完成,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依法整改。因此,制定出台《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其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从工作实践看,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一般与生产安全事故重叠,可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较大及以下火灾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有着显著差别,不能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容易导致出现职责不清晰、程序不到位、方法不适当、调查不规范等问题,不加以解决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具体细化较大及以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主要目标

出台《规定》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措施

)立法体例《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第一章为调查权限,第二章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第三章为调查范围,第四章为调查取证,第五章为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第六章为责任划分和追究,第七章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八章为附则

(二)关于调查权限。包括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权限和不适用本《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四)关于调查范围和调查取证。明确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对象范围调查取证的重点、方法、技术支撑;

(五)关于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明确火灾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火灾性质认定方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内容;

(六)关于责任划分和追究。明确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

(七)关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起草方法。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个系统工程,仅靠单一部门难以完成,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依法整改。制定出台《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消防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火灾防控工作的现实需要,对消防工作务实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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