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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
来源:青发改价格[2012]852号    时间:2013年06月17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电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150度,电价为每度0.3771元;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151-230度,电价为每度0.4271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超过230度的电量,电价为每度0.6771元。

  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青海电网供电区域内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现行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为一个月,对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供电区,可按2个月执行。

  三、合表用户电价及代收电费有关规定

  (一)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用电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  

  220/380v供电的,电价为每度0.3964元;

  10/35kv供电的,电价为每度0.3914元。

  (二)为了规范电费代收行为,合表用户应与电费代收单位完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确定公摊电量电费处理办法,代收行为做到公开、透明、合理。代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在协商确定的合理公摊电量电费之外,不得乱加价,乱收费,搭车收费,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四、相关措施

  (一)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收10度电费,具体落实办法另行确定。目前暂按以下方式办理:对一户一表用户,抄表收费的同时,直接减10度;对合表用户,先收后返。由供电企业公布用户领取免费电量电费的营业网点以及退费周期(半年或一年),用户凭电费代收单位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前往领取。

  (二)省电力公司要加快户表改造步伐,提高抄表到户率。试行阶梯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收入,用于居民户表改造,户表改造不另行向居民收取费用。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尽快做出户表改造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实施。

  五、有关要求
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是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居民阶梯电价的顺利实施。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户执行的现行居民生活电价、电炊电价、电锅炉电价同时停止执行。集中供热电锅炉用电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