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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13年07月01日    

海东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地县政府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09)68号〕和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政公署《关于行署机构设置的通知》〔东发(2010)3号文件〕,设立海东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海东地区经济和商贸委员会部门管理的副县级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将原地区经济和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地址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指控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承担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及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督检查全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贸易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行署安排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行署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一般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地区经济和商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